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议案办理情况。办理方案分阶段实施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实施情况。报告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