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化学原料、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