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根据吸毒人员的涉毒记录、现实表现、社会危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分级管控、帮助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