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