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整治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堤防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观测,对达不到设计安全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除险加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