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第十六条有效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规划的保护,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源、美化环境、保护生态等方面的功能。航道港口、水力发电、水产增养殖、湿地保护、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