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岸线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注重河道自然岸线的保护、恢复和安全生态水系的建设。经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调整的区域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涉及通航河道、湿地保护的,经征求交通运输、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涉及岸线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批准调整方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