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管道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准妨碍管道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