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根据本企业生产和管道特点以及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管道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报管道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能源)、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