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管道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管道企业负责的机制,落实和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