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竣工测量图分送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测绘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