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管道附属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含林地,下同)、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予征收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