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九章 临时救助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对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以下救助:(一)给予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二)因火灾等情形,救助对象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临时救助措施。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