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五章 医疗救助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即时扣除补助部分的便捷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