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年度用水指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核减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