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要求,规划建设备用水源项目和跨供水片区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保证备用水源具备不少于七日的供水能力。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