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资源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