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河流的水文特征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定期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