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河流的水文特征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定期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