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备案和审查第六十七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