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