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六条已修改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或者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案,应当采取召开由利益相关人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