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在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意见后,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