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经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林地开展林药、林果、林草、林粮间作和进行野生动物的养殖,可以利用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业等综合经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