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农业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