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区划第十条已废止建立农业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农业资源调查分为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普查按国家要求由省政府责成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区域调查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项调查由农业资源有关部门组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