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装卸货品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的接收、处理设施,并使之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已建港口、码头尚未设置接收、处理设施的,应当限期建成。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