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九条已修改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装卸货品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的接收、处理设施,并使之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已建港口、码头尚未设置接收、处理设施的,应当限期建成。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