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船舶进行装卸作业:

(一)载运具有危险性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具备适航或者适装条件的;

(二)油船若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未持有与所载货物相关的安全和防污染作业操作手册的;

(三)载运未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固体废物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