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船舶需在港区水域内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的,应当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