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船舶需在港区水域内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的,应当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