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散装液体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过驳作业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过驳作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