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从事延边黄牛生产和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符合标准的绿色产品,培育名牌产品。自治州境内从事延边黄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严禁危害人畜健康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