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已废止凡符合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应持烟草专卖许可证副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