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烟丝加工企业和个人,为倒卖烟丝或制造假冒卷烟的企业、个人加工烟丝的,分别比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