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在发证机关指定的批发单位,凭准购证购进烟草制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