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垦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由省农垦总局实施管理的经济社会区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