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含0.030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盘、碟、杯等餐具。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商品零售场所、服务场所在经营和服务中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袋。食品保鲜袋除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禁止或者限制的塑料制品种类,并向社会公布。本条所禁止的塑料购物袋、塑料包装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以下统称一次性塑料制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