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