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付诸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付诸表决。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通过的法规案,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