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医药专家。支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药高级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带徒授业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