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由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区县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预算。社会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