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