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