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继承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被保险人,由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报告,办理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计发死亡待遇手续。逾期未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按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