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被保险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的百分之一点二(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为百分之一)为基数,并从2001年7月1日起每年按所在市(区)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
(四)调节金月标准为所在市(区)199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加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百分之零点二。
被保险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之和的百分之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