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十条已废止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收益;(三)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四)地方财政拨款;(五)社会捐赠;(六)其他收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