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