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法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