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文书规范和示范文本在登记场所、登记机关的网站公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