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十三条已修改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