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