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